茅箭区招商引资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19
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对内开放,切实改善投资环境,促进招商引资,加速经济发展,根据国家、省有关政策和十堰市《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》精神,结合茅箭区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㈠税费征收从优
1、外来客商在茅箭区兴办生产性企业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实行前2年免征,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2、对从事农、林、牧、矿产资源开发和旅游资源深度开发的,在享受有关待遇期满后,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50%至30%的企业所得税。
3、对从事能源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,在享受免减优惠政策期满后,经申请批准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4、经确认为“先进技术型”外来企业,在享受有关待遇期满后,考核仍为“先进技术型”企业的,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税。
5、对外来客商投资企业,免征城市房地产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。
6、外来客商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业开发的,自获利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6年;从事林业生产的,同时免收“林业两费”3年。
7、外来客商投资企业的教育附加费、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、流转税附加收费、卫生许可证费免收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、卫生监督防疫费、规划设计费、勘察测量费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、环境影响评估费、建筑施工噪音超标排污费、地价评估费减半征收。
8、外来客商兴办的企业,除享受上述税费优惠政策外,对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和国家、省两级确定的收费项目,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交纳费用。
㈡土地使用从优
1、外来客商申请用地,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,可通过出让、作价入股、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。其中,外商投资用于农业、能源、交通、城市基础设施、高新技术产业、公益事业以及其它公用设施建设等项目的用地,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。土地使用年限最长可达50年。在使用期内,土地使用权经土地部门办理登记后,可以抵押。
2、外来客商承租宜林荒山、荒地或疏林地规模在200亩以上的,根据地上资源状况,年租金按每亩5——50元收取。规模在200亩以下的,由乡镇政府(街办、林场、开发区)参照上述标准与客商商定。
3、外来客商在茅箭区从事能够带来明显生态、社会、经济效益的旅游开发项目需租用“四荒地”的,使用期30年以内,前15年免收土地租金;使用期50年以内,前20年免收土地租金。
4、从事山场、旅游资源开发的外来客商,与乡镇、村组直接签订山场租赁开发协议(合同)后,区政府颁发《山场使用权证》,切实保护其使用权和经营权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开发者的合法权益。
二、招商引资奖励扶持政策
㈠对新办企业的奖励扶持
1、对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,由区财政按本级财政实得税收收入的10%给予2年奖励扶持。
2、对新办的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(含农业综合开发项目),由区财政按本级财政实得税收收入的20%给予2年奖励扶持。
3、对新办的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或商业新业态,由区财政按本级财政实得税收收入的12%给予2年奖励扶持。
4、对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,由区财政按本级财政实得税收收入的10%给予开发企业一次性奖励扶持。
㈡对区内原有企业的奖励扶持
对区内原有企业(包括外资企业、民营企业以及公转民的原国有集体企业)继续按《茅箭区工商企业技术创新、综合经济效益、优秀经营者考核奖励暂行办法(修订稿)》的规定执行;新办企业享受本扶持政策到期后,可继续享受《茅箭区工商企业技术创新、综合经济效益、优秀经营者考核奖励暂行办法(修订稿)》的有关政策。
㈢对中介人的奖励
1、对引进外来客商到茅箭区投资兴办企业的,按外来客商实际投资额的1.2%对中介人进行一次性奖励。引进外商独资企业或项目的,资金由同级财政支付;引进合资、合作企业或项目的,资金由受益业主支付。
2、中介人引进新工艺、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材料,被区内企业利用转化并发挥效益的,由受益业主按当年新增利润的10%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。
3、引进外商购买区内企业闲置场地、厂房、设备等的中介人,由出让方按出售价格总额的0.5%—2%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4、引进外商租赁区内企业场地、厂房、设备的中介人,按租赁投资者第一年所交租金总额5%—10%的比例,由受益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中介人是指在引进资金、项目、技术过程中全程参与,付出时间、财力、劳动,发挥主导作用的中间人。人数在一个以上的,由中介人推举一人为代表。
中介人引资、引商、引智过程中所花费用自行承担。
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奖励
1、来茅箭区工作的外地经营管理者和科技人员,在受聘期内为企业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,受益业主可按当年新增利润的10%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2、凡经市级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者,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法人代表及配偶、子女,可协助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,其子女入托、入学享受茅箭区居民同等待遇。
3、每两年对茅箭区工作的博士、硕士及正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评比、表彰,符合享受政府津贴条件的,按程序报批后发放政府津贴。
㈤对区直部门、乡镇(街办、林场、开发区)的奖励
1、乡镇(街办、林场、开发区)新引进的外来投资企业上缴区财政的税收按二八比例分成,乡镇(街办、林场、开发区)得80%,区得20%。
2、完成年度招商引资责任目标的单位,由区委、区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。